
“优婆塞戒,虽为身命,不得偷盗,乃至一钱。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优婆塞戒,是人尚不能得暖法,况须陀洹至阿那含,是名破戒优婆塞,臭、旃陀罗、垢、结优婆塞。是名二重。”
在家菩萨戒的第二条重戒是不偷盗,偷盗,包括贪污、盗窃、抢劫、侵占、敲诈、勒索,受贿、不与而取、损坏他人财物等。广泛地说:凡是非理侵损他人的财物利益以及自己不应得而得的不义之财,通称为盗。
制这条戒的理由略举四条:
一、业道重故。说明偷盗的罪业和杀生一样深重。犯偷盗的人同样没有资格修学菩萨道。
二、生恼深故。因为财是众生所最贪爱的,若是财产被人非理侵夺,必致物主生大苦恼。
三、损财及命故。因为财产是众生赖于生存的保障,若是侵夺他人的财产,无异侵夺他人的生命。如《智论》云:“一切诸众生,衣食以自活。若夺若劫取,即为劫夺命。” 因此,盗人财物,断人生计,等于是间接杀生。
四、违正行故。菩萨理应常行财施、法施、无畏施以济度一切众生,若犯偷盗,恶名流布,举世皆嫌,一切众生眼不喜见,应信者不信,况受其化。
佛说:“优婆塞戒,虽为身命,不得偷盗,乃至一钱。” 这一句经文的意思是说,优婆塞戒的第二条重戒是不偷盗,受了这条戒之后,即使为着要保住自己的身命,也不可以去偷盗他人的财物,乃至极少的一分钱。
俗语好像有这么一句话,叫做“饱暖思淫欲,饥寒起盗心。” 意思是说有些人吃饱穿暖,生活过得舒服,终日无所用心,便想去寻欢作乐;有些人却为饥寒所迫,生活实在过不下去,于是便生起盗心。照这话说来,偷盗的人不外有两种:一种人是贪财,想不劳而获;另一种人却是为生活所逼。
受菩萨戒的人就算饿死冻死,也不能去盗取那不义之财,何况生活过得去,何必要去行盗呢?正如苏东坡所说的:“苟非吾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。” 可见临财苟得、见利忘义,世间君子尚且不屑为,何况菩萨。但盗相的范围极广,临事若不详察,却也难免犯盗。
“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优婆塞戒。” 这两句是说若是优婆塞破了这条盗戒的话,那么这位优婆塞当即就失去了优婆塞的戒体。但怎样算是犯了盗戒呢?于此先明犯戒的条件有六:
一、非己物。说明这些财物绝对不是属于自己的,也不是自己所应得的。
二、有主物。是说这些财物是有属主的,而且是为物主所吝护的,物主绝不会无缘无故让给别人的。
三、有主想。是明知这些财物是有属主的,并非误会以为是无主的。
四、有盗心。是说这些财物既非己物,便蓄意想侵损这些财物。
五、举方便。为了达到侵损这些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种种方法。
六、离本处。即物主本所属有的财物已被取去,或失去原有的价值,或遭到损坏,或是有意使物主亏损等。
此中第二有主物的物主,大体上可分为三宝物、人物、诸天鬼神物、畜生物。
在有主物中,盗三宝物属上品罪,而以盗僧物罪为最重。僧物,指十方凡圣僧共有之物。这些财物原是十方信心施主供给僧尼,作为修道弘法的助缘,可以说是佛法命脉、众僧慧命所系,当然也只有真心修道的人方可受用。所谓“为成道故,方受此食。” 如其不然,随损一毫,结罪极重。《大集经》云:盗僧物者,罪同五逆。又《方等经》云:五逆四重,我亦能救;盗僧物者,我所不救。《五百问》云:负佛法僧物,纵偿还入阿鼻,而得早出;何况不偿者,永无出期。
是以居士入寺,当知,不可虚受。若为常住作务,名为净人,理宜供给衣食,又须知三宝各有所属,不得挪用,亦不可互用。如印经的钱只宜印经,不得移用建寺,建寺的钱只合用于建寺,不得移用供僧。各各所属分明,丝毫不能错乱。所以居士为作外护故,或要发心供养常住,需对执事人明确指定此项净资用途,如果自己不指定,可以请执事人代为作主,随意用在常住做什么都好,这样便可以避免执事人犯了错用的过失。
盗人财物,可分公共财物和个人财物。从受损害的范围来说,盗公共财产的罪亦应比盗个人财产的罪更重。譬如有关部门的领导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,接受贿赂,贪污盗窃国家的财物,受损害的是全体大众的利益,自然结罪极重。又如公司里的负责人,或私用公有财物,或以公物私送人情,或无缘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,皆为非理侵损,统属犯盗。
记得从前本寺圆拙老法师平时与人通信,若是有关常住的事,便使用常住的信封信纸;若是私人往来,就使用自己买的信封信纸。邮票亦如此。有客人来拜访老法师,在常住用饭,有时忘了交伙食费,客人走后,老法师就自己出钱替客人代交伙食费。这是我所亲见的。
又曾闻上海有一居士,在某公司任职,联系公司的业务即用公司的电话;若是私事,就自己出钱到外面打公用电话。其实公司里并没有这样限定,而她自己却宁愿这样做,如是公私分明,殊为善持戒者。
又如公司里的出纳或保管,若因失责而丢失财物,个人应如数赔偿,否则犯盗。公职人员不能克尽职责,或误工或误事,即仍照样领取工资,亦属犯盗。经商者应税不税,违反国法,亦是犯盗。余者可以类推。
盗个人财物,凡个人正当所属有的任何一项物件,都有他的私有权,若侵犯他的私有权,即属犯盗。这其中当然包括强取、劫取、窃取、骗取、勒取等,此义易知,不繁细举;余如受人寄存财物,若不用心看守,丢失,受寄人应赔偿,不赔犯盗;故意损害他人财物,不赔犯盗;送人财物,已作舍心,后时向彼讨回,犯盗;拾人财物,知失主未作舍心,不还犯盗;物主失物后已作舍心,后日见所失物为他人所有,他人已作己物想,若向彼取回,前物主犯盗;向人借财物,或因物主忘却,时久不讨,借者故意不还,犯盗;买卖错数,或多得物,或多得钱,自知错数,不肯退还,亦犯盗。
另有必要一提的是,无端浪费别人宝贵的时间,耽误别人的工作效益,亦应属犯盗。
家庭之中,若财物各有所属,未经同意,随意取用,令物主生恼,亦是犯盗。
若物主同意,虽物主不在,可随意取用,不犯;亲友物亦如是,由无盗心故。本是他物,误为己物,取之不犯;后知取错应还,不还犯盗;物主所弃物,取之不犯;物主不在,暂用即还,不损其物,不犯。
其它开缘,如瑜伽戒本云:“又如菩萨见劫盗贼夺他财物,若僧伽物、窣堵波物,取多物已,执为己有,纵情受用。菩萨见已,起怜悯心,于彼有情发生利益安乐意乐,随力所能逼而夺取,勿令受用如是财故,当受长夜无义无利,由此因缘,所夺财宝,若僧伽物还复僧伽;窣堵波物还窣堵波;若有情物,还复有情。又见众生或园林主,取僧伽物、窣堵波物,言是己有,纵情受用,菩萨见已,思择彼恶,起怜悯心,勿令因此邪受用业,当受长夜无义无利,随力所能废其所主。菩萨如是虽不与取,而无违犯,生多功德。”
这里面所要注意的一点,是僧伽物夺后应还归僧伽,乃至有情物夺后还归有情,故不犯;倘若有分毫沾染,那便是以贼劫贼,何得无犯。
盗诸天鬼神物,如神庙中祭祀诸天鬼神的祭品等。虽无人守护,恐为诸天鬼神所自护。人眼虽不见,但不可认做无主。如要取得,须问卜于神,知其舍否。
盗畜生物,应与盗人物同。因为畜生所拥有的物品,同样属于有主物。
第四有盗心,即内心作种种筹量,意图非理侵损他人财物,谋取私利。如《五分律》云:以谄心、曲心、瞋心、恐怖心而取他物,即是盗心。
又《四分律》中举十种盗心:
一、黑暗心。如寺院里的执事人因不学无知,互用三宝物,犯波罗夷(极重罪)。如社会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,把政府所拨的救济款或助学金移作其它的用途。虽本人不得物,亦属犯盗。
二、邪心。如为贪图财利,假装仁人君子,以博取别人的信任,然后就便取利。
三、曲戾心。譬如给少财物,心生慊恨,面现怒容,索取多得。
四、恐怯心。即举可怕的事来恐吓或以势力相逼迫,以便索取财物。
五、常有盗心。即时常伺机想谋取他人的财物。
六、决定取。即强横无理,敲诈勒索,决定取人财物。
七、恐怯取。即故意装神弄鬼、装腔作势,使人畏敬,而给予财物。
八、寄物取。如受人寄托财物,过后或完全矢口否认,或以少还,或寄新还旧。
九、见便取。即趁人不注意时,就便窃取。
十、倚托取。即利用自己的名望威信或仗着亲友的势力而取人财物。
以上略举盗心的大概样子,其实妄情逐境,计较万端,当然不止这些。而使用偷盗的方法和招数,那就更是层出不穷了。总而言之,凡是采用不合理不正当的手段,侵损他人的财物和利益,乃至滥窃尊荣、无功受禄等,统属犯盗。
“是人尚不能得暖法,况须陀洹至阿那含,是名破戒优婆塞,臭、旃陀罗、垢、结优婆塞。是名二重。” 这些经文的意思同上面杀生戒一样,不再重述。
当知世间人财物各有合得的分限,财货由自家辛勤得来,方能消受。若非分攫取,终不免悖入悖出之祸。世人贪得无厌,随处惯占小利,岂知冥冥中自有计算。依《华严经》二地品云:偷盗之罪,亦令众生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,得二种果报:一者贫穷;二者共财不得自在。这是说前生因为犯偷盗,来世即使生而为人,也是一生孤苦贫寒相;纵然得了少量钱财,也是随得随失。身常受苦,心怀愁恼,故不得自在。
我们每见有些人身无分文,为饥寒所迫,流浪在街头巷尾,白天到垃圾堆里面去找食物充饥,夜晚到破窑窟里去与蛇鼠为伍,这种境况是何等的凄惨!为什么会落得这地步呢?只为前生犯偷盗啊!
诸位同修已受菩萨戒,应常思惟自己现在是菩萨了。菩萨持律仪戒,就是做梦也不会想去妄取他人的一草一叶,何况实事。菩萨持善法戒,乃至身命都愿意舍与一切众生,又如何会去贪图那身外之物呢?菩萨持摄众生戒,常怀慈悲方便饶益众生,当然就更不会去侵损众生的利益了。
不偷盗戒的细节很多,现只简单地就说到这里。接看第三条。
注解:
【财施、法施、无畏施】:自能持戒,不侵他人财物,能以己之财,施与他人,是名财施。既能财施,又能为人说法,令其开悟,是名法施。一切众生皆畏于死,持戒之人无杀害心,令其无畏,是名无畏施。
【阿鼻】:即无间地狱。涅槃经十九曰:“阿者言无,鼻者名间,间无暂乐,故名无间。” 受苦无间断之义。八大地狱之一。是最苦处。极恶之人堕之。
【净人】:奉侍比丘僧之俗人。其人解比丘之净语,故称曰净人。比丘之指命,总顺戒律之作法,故谓之净语。资持记中三之一曰:“知属前人,净在此人,由解斯义,故号净人。”
【外护】:乃僧侣以外之在家人,如族亲、檀越等,为佛教所从事之种种善行,如供给僧尼衣食以助其安稳修行,或尽力援护佛法之弘通等。亦即从外部以权力、财富、知识或劳力等护持佛教,并扫除种种障碍以利传道。从事以上诸行者,称为外护。
【常住】:此处指寺院,因寺院是僧人常住的道场。
【僧伽】:和合众的意思。比丘三人以上,身和同住,口和无诤,意和同悦,戒和同修,利和同均,见和同解,以这六和的和谐合聚的精神,团结生活在一起,叫做和合众。
【窣堵波】:即塔。原指为安置佛陀舍利等物,而以砖等构造成之建筑物,然至后世,多与“支提”混同,而泛指于佛迹圣地、辟支佛窟,乃至安置诸佛菩萨像、佛陀足迹、祖师高僧遗骨等,而以堆土、石、砖、木等筑成,作为供养礼拜之建筑物。